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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类 食品米面

咖啡、茶、可可及其代用品;米,意式面食,面条;食用淀粉和西米;面粉和谷类制品;面包、糕点和甜食;巧克力;冰淇淋,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;糖,蜂蜜,糖浆;鲜酵母,发酵粉;食盐,调味料,香辛料,腌制香草;醋,调味酱汁和其他调味品;冰(冻结的水)。

3017组:酵母 该群组转让商标
300215烹饪用酒石酸氢钾(塔塔粉); 食品用酵母提取物; 300087酵母; 发面团用酵素; 米曲; 用作食物原料的酵母; 食用小苏打; 人食用酵母提取物; C30013烹饪用酶; C30013烹饪用碱; C30013烹饪用小苏打; 焙烤苏打(烘焙用小苏打); 酵母粉; 300086发酵剂; 300199泡打粉; C30012曲种; C30012酱油曲种; 300298酿造啤酒用酵母; 300066生面团用酵素; 酵母提取物; 食用碱; 300200苏打粉(烹饪用小苏打);
注释
【注释】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,以及调味佐料。
本类尤其包括:
――以咖啡,可可,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;
――人类食用谷物(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)。
本类尤其不包括:
――某些植物类食品(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);
――非食用防腐盐(第一类);
――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(第五类);
――婴儿食品(第五类);
――膳食补充剂(第五类);
――未加工的谷物(第三十一类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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